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亭湖区人民调节委员会工作规则(试行)

 

 

一、调委会职能

1、严格执行《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贯彻区委、区政府关于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调处化解社会矛盾的重要部署和指示;

2、研究制定全区社会矛盾纠纷调解工作年度计划、工作制度、目标管理和考评办法,定期通报全区面上的社会矛盾纠纷调解工作情况,推广、交流先进典型和经验做法;

3、协助有关部门组织实施轻伤害案件委托人民调解工作;

4、接待群众来电、来信、来访,提供必要的法律咨询和法律帮助;

5、督促各镇、街道调委会每月开展一次社会矛盾纠纷排查活动,及时将面上的排查情况汇总上报;

6、牵头协调各类调解组织解决跨区域、跨行业的重大社会矛盾纠纷;

7、参与重大、疑难、复杂社会矛盾纠纷的调处工作;

8、完成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它维稳任务。

二、服务范围

受理在全区有影响的公民与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重大民事争议,帮助解决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与行政机关之间发生的行政争议。

下列矛盾纠纷不予受理:

1、刑事纠纷(属于委托调解范围的轻伤害案件由镇、街道的人民调委员会根据有关规定受理);

2、法律、法规规定只能由专门机关管辖处理的,或者法律、法规禁止采用民间、行政调解方式解决的纠纷;

3、司法机关或者行政机关已经受理或者解决的纠纷;

4、其他不宜以调处方式解决的纠纷。

三、服务承诺

1、不超范围受理案件;2、不进行有偿调解服务,坚持免费咨询、免费调解、免费服务;3、不进行无准备、无预案调解;4、不徇私枉法、坑害当事人;5、不对当事人态度生硬、冷漠、蛮横、推诿;6、不无故拖延调解时间;7、不在调处纠纷中接受当事人或与调处纠纷有关的吃请及礼物;8、不泄露当事人隐私,损害当事人名誉;9、不与法律服务人员串通一气,以介绍案源牟取私利;10、不敷衍塞职,在明知当事人所期待的目标不能达到的情况下履行告知义务。

四、调解原则

1、平等自愿原则;

2、合法合理原则;

3、尊重当事人诉讼权利原则。

五、当事人权利、义务

1、权利:

⑴自主决定接受、不接受或者终止调解;

⑵要求有关调解人员回避;

⑶不受压制强迫,表达真实意愿,提出合理要求;

⑷自愿达成调解协议。

2、义务:

⑴如实陈述纠纷事实,不得提供虚假证明材料;

⑵遵守调解规则;

⑶不得加剧纠纷、激化矛盾;

⑷自觉履行调解协议。

六、调解须知

1、当事人、代理人经确认后参加调解,其他人员不得任意参与,中途更换当事人、代理人需经调解主持人认可;

2、调解主持人提问或讲话,其他人员不得干扰;当事人或代理人要发言、申辩时需经调解主持人同意;一方发言时,另一方不得插话;

3、要文明用语、礼貌待人,不得争吵、打闹或发生其他不文明行为;

4、经调解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后,必须在调解书上签字;达不成协议,当事人不得吵闹,待调委会研究后,另行通知进行第二次调解,再次调解仍达不成一致意见的,原则上调解终止,引导当事人通过诉讼程序解决矛盾纠纷。

七、重大疑难纠纷报告制度

对下列情形之一的矛盾纠纷,要在第一时间内迅速以专报形式向区人民调解指导委员会报告:

1、影响社会稳定和投资环境,牵涉区领导较多精力,为社会舆论关注的热点矛盾纠纷;

2、可能导致突发性事件或激化为刑事案件的重大纠纷;

3、涉及人数较多,易引发群体性上访闹事的重大纠纷;

4、严重干扰正常生产、生活秩序的疑难矛盾纠纷;

5、可能危害国家和公共安全的纠纷线索和苗头;

6、自杀事件。

八、回避制度

调解人员在调处矛盾纠纷中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申请回避;当事人以及与该纠纷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申请其回避:

1、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2、本人或者近亲属与纠纷有利害关系的;

3、与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调处的。

九、督查回访制度

1、对牵头协调落实给其他调解组织调解的跨区域、跨行业的重大社会矛盾纠纷调解情况进行检查指导,并提出调处意见或建议;

2、走访当事人,了解调解协议履行情况,听取群众对重大社会矛盾纠纷调处结果的意见和建议;

3、及时通报重大矛盾纠纷的调处情况。

十、责任追究制度

1、对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不力,致使矛盾激化或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人员,向主管部门提出建议,严肃追究责任;

2、在调处社会矛盾纠纷中因工作失职,造成恶性后果的,向主管部门提出责任追究的建议;

3、对拒绝或不配合重大矛盾纠纷调处工作的调解人员,由主管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处理。

十一、廉政建设制度

1、调委会成员要自觉遵守廉洁从政的各项规定,充分发挥好自身的模范带头作用;

2、要时刻牢记为人民服务的宗旨,任何时候、任何场合,不准利用职务和工作之便谋取私利;

3、在接访和调处矛盾纠纷中杜绝说情打招呼现象,不接受礼金、礼物、有价证券和吃请;

4、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调处各类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不得徇私舞弊,不得敷衍塞职;

5、不准向当事人报支各种费用;

6、不准有任何有偿调解服务行为,自觉做到免费咨询、免费调解,不准从事任何有偿的中介活动。

十二、会议制度

1、每月召开一次调委会工作例会,通报调委会工作情况,研究落实重大矛盾纠纷的对策和措施;

2、每月组织一次调委会人员学法活动,使调委会人员熟悉新的法律、法规、政策;

3、每年组织1-2次调委会人员业务培训,提高调解人员的调解能力和水平。

十三、其它要求

1、对涉及城管、规划等部门的矛盾纠纷,要积极向有关部门汇报、协调;

2、调解人员在调解过程中必须要如实告知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核实身份;

3、要加强调解档案管理,对调结的重大矛盾纠纷要形成规范的调解卷宗。

 

                 盐城市亭湖区司法局

                   2007年4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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