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纪检监察 >>政策规定

 

廉政建设制度

1.局领导干部要认真贯彻执行中央、省、市、区和上级司法行政机关有关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决定,带头遵纪守法,带头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带头遵守职业道德,带头廉洁自律。不准政出多门,各行其是,不准搞上有政策下有对策,以保证党和国家的政令畅通和集体决议的执行。

2.局领导干部一律不准在经济实体和法律服务机构中兼任实职,不准领取第二份报酬。

3.全体干部职工不准经商办企业,不准从事第二职业,不准从事居间活动,从中收取报酬

4.实行政务公开。公开办事制度、办事程序,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5.基层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事纠纷,不准向当事人收取任何费用。机关人员包括基层司法人员不准在法律服务所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

6.全体工作人员不得接受超标准公务吃请,如工作需要,一律吃工作餐,严格控制公务招待费用,对内不准用公款吃喝,对外公务招待坚持注重礼节原则,实行“核定标准、从紧开支、严格审批”的管理办法。对确需发生的业务招待,应先报分管领导批准,明确标准。不讲排场,摆阔气。日常工作接待所需烟、茶等消费品由办公室统一购置,从紧安排。

7.因公出差,按规定乘座交通工具,按标准住宿,超标准费用一律自理。

8.精简会议,坚决制止发会议纪念品的歪风。

9.严格财经纪律,严禁个人贪污、侵占、挪用公款、公物,严禁私设小金库滥发钱物,严禁违反规定用公款为私人装修住宅,购买手机、电脑、数码设备等其他物品。

10.局机关每半年分析一次廉政情况,发现有违法违纪现象,必须立即追究,严肃处理,以维护党风党纪,促进廉政建设。

 

 

 
Copyright 2007~2008. All Rights Reserved
盐城市亭湖区司法局